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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中执恢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贵源、张君红、张凤英与被执行人王伟、夏晓龙、孙歧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贵源,张君红,张凤英,王伟,夏晓龙,孙歧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年吉中执恢字第00030号(2012)吉中执恢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姜贵源,住吉林省桦甸市。申请执行人张君红。申请执行人张凤英。被执行人王伟,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夏晓龙。被执行人孙歧帅,住桦甸市。在申请执行人姜贵源、张君红、张凤英与被执行人王伟、夏晓龙、孙歧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8)吉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伟(已执行死刑)、夏晓龙、孙歧帅(在押)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没有经济来源,愿意接受司法救助后,同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吉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姚文秀审判员 孙玉权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于锌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