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中执恢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贵源、张君红、张凤英与被执行人王伟、夏晓龙、孙歧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贵源,张君红,张凤英,王伟,夏晓龙,孙歧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年吉中执恢字第00030号(2012)吉中执恢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姜贵源,住吉林省桦甸市。申请执行人张君红。申请执行人张凤英。被执行人王伟,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夏晓龙。被执行人孙歧帅,住桦甸市。在申请执行人姜贵源、张君红、张凤英与被执行人王伟、夏晓龙、孙歧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8)吉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伟(已执行死刑)、夏晓龙、孙歧帅(在押)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没有经济来源,愿意接受司法救助后,同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吉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泉审判员 姚文秀审判员 孙玉权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于锌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