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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白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王传雁与彭忠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雁,彭忠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青白民初字第7号原告王传雁。被告彭忠将。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雁与被告彭忠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传雁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光炽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