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郭哂娜与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留公二村第四村民小组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哂娜,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留公二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郭哂娜。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留公二村第四村民小组。代表人郭孟云,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郭哂娜申请执行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留公二村第四村民小组其他民事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留公二村第四村民小组在金融机构的帐户存款12138元予以扣划,并由申请执行人郭哂娜的委托代理人郭民生予以领取,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1)长执字第3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