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商终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夏金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金海,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商终字第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金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云峰。上诉人夏金海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2011)温永商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夏金海收到本院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夏金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珍审判员 陈久松审判员 叶雅丽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