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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涡民一初字第015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杨全心诉被告李纪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全心,李纪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涡民一初字第01563号原告:杨全心,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志友,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纪英,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全心诉被告李纪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全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全心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雪杰审 判 员  程效中人民陪审员  祝艳荣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