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825号原告武某某。被告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与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崔治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