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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新民初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景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景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北新民初字第01422号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代码证号79849988-2。法定代表人富德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宏杰,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张景昌。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景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闯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党荣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