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彭小海诉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富临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小海,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富临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1304号原告彭小海。被告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科甲巷3号春禧大厦。法定代表人简力宏,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晋良华。被告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富临分店。营业场所: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388号。负责人黄向荣,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富临分店经理。委托代理人晋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海诉被告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富临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小海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小海撤回对被告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四川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富临分店的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小海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