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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市大关苑第一小学与杨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大关苑第一小学,杨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345号原告杭州市大关苑第一小学。法定代表人章汉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志海。被告杨威。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大关苑第一小学与被告杨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大关苑第一小学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大关苑第一小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大关苑第一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杭州市大关苑第一小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晟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鲁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