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潍商终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衣奋发与临朐县金领阳光散热器厂、申洪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临朐县金领阳光散热器厂,衣奋发,申洪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潍商终字第2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朐县金领阳光散热器厂。负责人李圣东。委托代理人陈传胜,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衣奋发。原审被告申洪香。委托代理人陈传胜,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临朐县金领阳光散热器厂因与被上诉人衣奋发、原审被告申洪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1)临商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朐县金领阳光散热器厂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朐县金领阳光散热器厂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临朐县金领阳光散热器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92元,减半收取1496元,由上诉人临朐县金领阳光散热器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向敏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代理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