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温商终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姚燕与蔡育钱、潘少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育钱,姚燕,潘少兰,张朝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商终字第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育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燕。委托代理人:洪汝逢,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小飞,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潘少兰。原审被告:张朝银。上诉人蔡育钱因与被上诉人姚燕、原审被告潘少兰、张朝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1)温瑞商初字第2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蔡育钱收到本院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单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济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蔡育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珍审判员 陈久松审判员 叶雅丽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