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苏民二初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孔昭胜与被告斯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昭胜,斯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苏民二初字第01229号原告孔昭胜,男。被告斯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昭胜与被告斯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昭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为民审 判 员 谭照煦人民陪审员 肖 冰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沈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