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与张腾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张腾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308号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腾文。本院在受理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腾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腾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慈溪市城市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俞朝辉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郑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