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范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居家林与苗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范民初字第37号原告居家林。委托代理人王冬,宝应县京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居家林诉被告苗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居家林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居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居家林负担。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刁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