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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范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居家林与苗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范民初字第37号原告居家林。委托代理人王冬,宝应县京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居家林诉被告苗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居家林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居家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居家林负担。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刁倩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