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李世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刑初字第57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世勋,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潍坊市人,家住该市坊子区,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曾因盗窃于2010年7月5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1日被逮捕。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二刑诉(2012)第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勋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世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世勋来到本市福田区购物公园附近的VIVA酒吧,看见坐在走廊椅子上的被害人段某醉酒熟睡,便将段某裤子口袋内的钱包(内有现金1000元)偷走。同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世勋再次来到VIVA酒吧时,被酒吧工作人员赵某认出并抓获。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世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李世勋判处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世勋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世勋来到本市福田区购物公园附近的VIVA酒吧,看见坐在走廊椅子上的被害人段某醉酒熟睡,便将段某裤子口袋内的钱包(内有现金1000元)偷走。同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世勋再次来到VIVA酒吧时,被酒吧工作人员赵某认出并抓获。另查明,被告人李世勋归案后退赃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赃物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李世勋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证结论书、指纹检验鉴定书;监控录像;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勋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及当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退还赃款,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世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5日起至2012年6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超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涂超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