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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裴军与赵伟、高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339号原告裴军。被告赵伟。被告高虹。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军诉被告赵伟、高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现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建平审 判 员  戴全寿人民陪审员  杜晶晶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