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裴军与赵伟、高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339号原告裴军。被告赵伟。被告高虹。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军诉被告赵伟、高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现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建平审 判 员 戴全寿人民陪审员 杜晶晶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