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南民初字第19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供热中心与张宝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供热中心,张宝坤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994号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供热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日南路44号。法定代表人张建猛,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淋,该中心诉讼员。委托代理人凌强,该中心诉讼员。被告张宝坤。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供热中心与被告张宝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供热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