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二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邢丽华与陈伙法、洪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丽华,陈伙法,洪家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二初字第00107号原告:邢丽华,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陈伙法,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洪家安,男,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丽华诉被告陈伙法、洪家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丽华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伙法、洪家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丽华撤回对被告陈伙法、洪家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39元,减半收取2319.5元,由原告邢丽华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