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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海商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黄甲、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黄甲,黄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海商初字第1696号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黄甲。被告:黄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黄甲、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以被告黄乙已履行归还部分借款本金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乙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黄乙的起诉。审 判 员  柯盛华人民陪审员  姚炳初人民陪审员  王国梁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高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