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安商初字第005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卫东、万维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卫东,万维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安商初字第0056号原告: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XX,职员。被告:王卫东,村民。被告:万维才,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卫东、万维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吴海燕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大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