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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凤梅诉被告王延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梅,王延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233号原告张凤梅,女,1969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延军,女,196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凤梅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王延军驾驶的鲁N49W**号小型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延军驾驶的鲁N49W**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于武城县军骧驾校停车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董焕林审判员  杜国勇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