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泸泸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易某某和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泸泸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易某某,女,汉族,住泸县奇峰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泸县云锦镇。关于易某某和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作出的(2010)泸泸民初字第31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务工,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泸泸民初字第31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聂华琪审判员 邓能奎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温 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