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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滨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滨州鸿基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自贡山川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滨州鸿基天然气有限公司,自贡山川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滨商初字第78号原告滨州鸿基天然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自贡山川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仁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滨州鸿基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山川气体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滨州鸿基天然气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滨州鸿基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滨州鸿基天然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建新审判员  陈建强审判员  裴凯江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董汝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