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发包装有限公司、宁波普林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发包装有限公司;宁波普林斯顿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伟德车业有限公司;宁波洛晟工贸有限公司;宁波盛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杨惠伟;王玲玲;王玲娥;宁波天一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17-2号 原告:慈溪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嘉和名苑新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岑孟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波中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v> 法定代表人:杨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普林斯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v> 法定代表人: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伟德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v> 法定代表人:王玲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洛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v> 法定代表人:杨志匡,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盛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v> 法定代表人: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杨惠伟,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宁波中发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 被告:王玲玲,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宁波洛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 被告:王玲娥,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宁波伟德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 被告:宁波天一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开发大道**(香格大厦)**v> 法定代表人:周国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1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告宁波天一担保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050000元。现原告已经撤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宁波天一担保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050000元的冻结。 审 判 员 王传亭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 戚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