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民一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与常州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常州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0684号原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常州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安徽紫照建筑节能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建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道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魏 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