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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久富与谷运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久富,谷运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丰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张久富,农民。委托代理人姚玉苓(系原告之妻),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齐宝稳。被告:谷运正,工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3号。负责人:张建广,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久富与被告谷运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秀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久富及其委托代理人姚玉苓、齐宝稳、被告谷运正、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久富诉称,2011年8月23日18时30分,被告谷运正驾驶冀B×××××号小型越野客车与我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我受伤的交通事故。唐山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警大队作出第010752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谷运正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我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664.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50元/天×7天)、误工费12800元(3200元/月×4个月)、护理费5600元(70元/天×80天)、交通费521元、复印费6元、摩托车损失2000元,合计25941.98元。被告谷运正辩称,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无异议,冀B×××××号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若无相应的退赔及加免情形,原告的合理损失我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不超过70%的责任,复印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3日18时30分,被告谷运正驾驶冀B×××××号小型越野客车与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刮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唐山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警大队作出第0107528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谷运正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伤后到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面部、右前臂、左肘部软组织挫伤、皮肤擦伤、外伤性头痛、双手背皮肤擦伤、右足底软组织挫伤。2010年8月29日出院,住院6天,开支医疗费4584.98元。出院后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先后出具诊断证明书三份,建议原告休息合计7周,被告认为原告误工期限为一个月,未提交证据。原告称住院期间由其妻子姚玉苓护理,并就本人及姚玉苓的误工情况提交盖有“河北启新水泥厂财务专用章”印章的证明二份及工资表一份,证明原告工资为100元/天、姚玉苓为2000元/月。另原告提交盖有“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印章的车费80元的收据一张及其他交通费票据40张,其他交通费票据原告称系住院期间家属看望开支的车费。复印费、摩托车损失,原告未提交证据。被告除对车费80元的收据一张未提出异议外,其他均不认可。另查明,被告谷运正系冀B×××××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所有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系冀B×××××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保险单等证据可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书,本院认定原告的误工天数为55天。原告的误工及护理损失提交的证据尚不充分,原告的误工损失参照河北省2011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制造业76.25元/天计算,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护理人员的月收入低于同行业标准,以其提交的证据显示的2000元/月为准。原告提交的盖有“唐山市丰润区人民医院”印章的车费80元的收据一张,被告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其他交通费,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自称系住院期间家属看望开支的车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本院不予支持。复印费、摩托车损失,原告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定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4584.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20元/天×6天)、误工费4193.75元(76.25元/天×55天)、护理费400元(2000元/月/30天×6天)、交通费80元,合计9378.73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系冀B×××××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首先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项赔偿限额内不分责任的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属于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4704.98元(医疗费4584.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未超出该项10000元赔偿限额,应实际赔偿;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4673.75元(误工费4193.75元+护理费400元+交通费80元),未超出该项110000元赔偿限额,应实际赔偿。上述两项合计赔偿原告9378.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久富9378.7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张久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由被告谷运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秀荣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国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