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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久旭诉被告李永强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776号原告李某甲,男,2007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唐山市。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男,34岁,汉族,工人,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邵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