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吴志怀与李煜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怀,李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吴志怀被执行人:李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东开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煜(身份证号:××)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的奇瑞牌小型轿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任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