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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吴志怀与李煜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怀,李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吴志怀被执行人:李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东开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煜(身份证号:××)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的奇瑞牌小型轿车壹辆。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任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