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与陕西承信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承信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85号原告陕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奥林匹克大厦198。法定代表人周应凡,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来,男,195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承信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58号枫叶新新家园5-1501室。法定代表人王雪,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沁,女,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大蔚,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承信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50元,由原告陕西中泰置业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175元。审 判 长 段军代理审判员 赵欣代理审判员 岳鹏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