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65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纪雷尚与朱京植、金贤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雷尚,朱京植,金贤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654-1号申请执行人纪雷尚,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朱京植,男,1976年5月28日生,朝鲜族,现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金贤哲,男,1980年8月7日生,朝鲜族,现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纪雷尚与被执行人朱京植、被执行人金贤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贤哲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田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