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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赵洪金与孙国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金,孙国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赵洪金。被告孙国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金与被告孙国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洪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00元,由原告赵洪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盖世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