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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商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瑞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胶南绿化公司、王东富、韩西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瑞源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胶南绿化公司,王东富,韩西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商初字第869号原告:青岛瑞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12号。法定代表人:曲方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妮妮,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刚,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胶南绿化公司。住所地:胶南市向阳路154号。被告:王东富,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被告:韩西胜,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瑞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胶南绿化公司、王东富、韩西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瑞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隋成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