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1)慈溪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发包装有限公司、宁波普林斯顿电器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发包装有限公司,宁波普林斯顿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伟德车业有限公司,宁波洛晟工贸有限公司,宁波盛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杨惠伟,王玲玲,王玲娥,宁波天一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16-2号原告:慈溪市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嘉和名苑新城大道507号、509号。法定代表人:岑孟达,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中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普林斯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伟德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玲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洛晟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杨志匡,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宁波盛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杨惠伟,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宁波中发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被告:王玲玲,女,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系宁波洛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被告:王玲娥,女,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系宁波伟德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告:宁波天一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开发大道1277#(香格大厦)1707室。法定代表人:周国瑞,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16-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被告宁波天一担保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050000元。现原告已经撤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波天一担保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050000元的冻结。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