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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胶南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连云与被告张新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云,张新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商初字第676号原告:王连云,女,195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被告:张新楼,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南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云与被告张新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连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隋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