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胶南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连云与被告张新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云,张新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胶南商初字第676号原告:王连云,女,195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胶南市。被告:张新楼,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南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云与被告张新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连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隋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