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梁晶诉被告春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561号原告梁某某,女,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职工,住唐山市。被告刘某某,男,36岁,汉族,无业,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梁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邵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