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潜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徐长苗与李树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苗,李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潜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徐长苗,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李树根,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1)潜民一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树根(以其妻汪传香名开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潜山县支行处的银行存款50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