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潜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徐长苗与李树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苗,李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潜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徐长苗,男,196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李树根,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1)潜民一初字第00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树根(以其妻汪传香名开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潜山县支行处的银行存款50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明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