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即执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龙山街道办事处羊山夼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山街道办事处羊山夼村民委员会,王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即执字第934号申请执行人龙山街道办事处羊山夼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王海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山街道办事处羊山夼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即商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柳永才审判员 李尚爱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齐永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