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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镜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翔与曹戟、魏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翔,魏玮,曹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镜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王翔,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魏玮,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曹戟,男,1969年3月5日出生。申请人王翔与被执行人魏玮、曹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的(2010)镜民一初字第0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拍卖了被执行人的营业用房后,申请人实际分得215984元,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0)镜民一初字第014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运峰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谢长胜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肖雪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