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单县京元素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县龙辉商务宾馆、冯峰、邢素贞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4号原告(反诉被告)单县京元素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向阳路东段舜和雅苑门口。组织机构代码为:55339402-X。法定代表人葛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涛,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单县龙辉商务宾馆。住所地:单县园艺办事处胜利东街。负责人冯峰,该宾馆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民,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峰,女,单县龙辉商务宾馆经理,住单县园艺办事处单县龙辉商务宾馆。身份证号码:410882196312284017。被告邢素贞(曾用名李海英),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鱼台县谷亭镇鱼新一路2175号。身份证号码:370882197603014721。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单县京元素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单县龙辉商务宾馆、冯峰、邢素贞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单县京元素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单县龙辉商务宾馆以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7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单县京元素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单县龙辉商务宾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单县京元素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单县龙辉商务宾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单县京元素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7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单县龙辉商务宾馆负担。审判长 石长战审判员 吴思亮审判员 朱经文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