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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孙广友、孙艳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广友;孙艳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隆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孙广友,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孙艳国,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孙广友与被执行人孙艳国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隆执再凭字第233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广友于201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孙艳国履行给付0.82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广友与被执行人孙艳国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艳国给付0.2万元,剩余部分在2012年6月30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隆执再凭字第233号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洪波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