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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法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周至县经济贸易局与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经济贸易局,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法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经济贸易局。法定代表人:齐某某,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周至县经济贸易局与赵某某借款合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1250元(含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周民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闫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