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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执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丁烟、李绿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烟,李绿杰,刘红,朱新路,李水星,朱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上执字第197-1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雷,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丁烟,女,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李绿杰,女,1981年7月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红,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朱新路,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李水星,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朱玉霞,女,汉族,1970年4月出生,住上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上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但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水星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水星的存款43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存社审判员  朱鹤亭审判员  霍建民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任光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