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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保323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袁磊申请执行刘德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磊,刘德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3232号申请执行人袁磊,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南阳路西兴南街北16幢。被执行人刘德忠,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拖长路1号院。袁磊申请执行刘德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5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德忠到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审理过程中,袁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刘德忠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7号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刘德忠于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刘德忠名下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7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海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莫 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