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长林、XXX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长林,XXX,刘焕圣,徐元波,刘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友彪,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海山,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刘长林。被执行人XXX。被执行人刘焕圣。被执行人徐元波。被执行人刘沂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二0一0年八月四日作出的(2010)昌商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长林、XXX、刘焕圣、徐元波、刘沂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于二0一二年月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焕圣名下的银行存款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兴国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明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