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涂碎红与何晓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涂碎红,何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签发:拟稿人: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涂碎红。被执行人何晓峰。申请执行人涂碎红与被执行人何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83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0000元。2012年4月9日,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被执行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偿还申请人100000元,余款900000元分期支付,于2012年4月底偿还15万元,于2012年5月底偿还15万元本金+7500元利息;于2012年6月底偿还10万元+6000元利息;于2012年7月底偿还10万元+5000元利息;于2012年8月底偿还10万元+4000元;于2012年9月底偿还10万元+3000元利息;于2012年10月底偿还10万+2000元利息;于2012年11月底偿还10万元+利息1000元。2、若被执行人逾期偿还,申请执行人有权凭(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83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就未付款项请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1年5月7日开始,以本金90万元按月利率2.5%计算)。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4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90万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383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李晓中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季克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