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商初字第20435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青岛汇凯投资有限公司与济南国际集装箱分流中心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青岛汇凯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国际集装箱分流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南商初字第20435号 原告青岛汇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宏大路2号1单元202户,组织机构代码证66786006-8。 法定代表人刘爱琴,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旭修、任婷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国际集装箱分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北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杨清禄,职务董事长。 担保人刘爱琴,女,汉族,1942年3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汇凯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国际集装箱分流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刘爱琴以名下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济南国际集装箱分流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担保人刘爱琴名下位于青岛市旌德路×××××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丁卉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