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房翠兰诉被告张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翠兰,张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1494号原告房翠兰,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向庭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律师。被告张科,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房翠兰诉被告张科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房翠兰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起诉,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翠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翠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房翠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闵 筱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华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