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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齐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庆刑初字第47-2号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某,曾用名齐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12日,身份证号码6228211970********,稍识字,甘肃省庆城县人,农民。2011年11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字(2012)第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某以被告人齐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也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宏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某某,被告人齐某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杜某某、孙某某、白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刘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魏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被告人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其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关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齐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所有的无牌“时风”三轮汽车,由庆城县驿马镇佛寺肴村吴家庄砖瓦厂出发驶往驿马镇苟家渠杨壕自然村其姐夫田某家途中,在赵家庄自然村吕某某拦车坐在副驾驶位置上,车沿庆城县驿王公路由东向西行驶,途径驿王公路12km处左转弯下坡,快到坡底时,齐某某发现朝杨壕村走的路上停放着一辆翻斗车,便赶紧向右打方向,同时刹车,结果与由南向北停放的孙某驾驶的甘M-173**号“华山”牌中型自卸货车相撞,发生致吕某某当场死亡,齐某某受伤,两辆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庆城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齐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无牌证三轮汽车,遇雾天上道路超速行驶,遇交叉路口,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一款、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杜某某、孙某某、白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吕某某无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由保险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被害人吕某某经济损失27856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以及照片,死亡证明,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杜某某、孙某某、白某某陈述,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户口本复印件,机动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辆保险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态度,且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调解处理,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有所不当,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岳世飞审判员  雷普昌审判员  孙晓燕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雅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