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户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胡某某,男,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中铁电话局西安通号处职工。被告李某某,女,1974年10月26日,汉族,户县石油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何慧明,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文涛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普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