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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建霞与王忠、石健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127号原告张建霞。被告王忠。被告石健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霞诉被告王忠、石健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石健朴起诉。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霞撤回对被告石健朴的起诉。审判员 崔 勇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米亚宾 来源:百度“”